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高校征兵工作,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军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依法组织、规范实施,突出主体、完善机制,多方合力、主动作为,创新驱动、良性发展”的原则,落实大学生征集系列政策规定,多征集高素质高学历青年入伍,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输送优质兵员,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在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高校落实党管武装制度,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履行兵役工作法定义务的重要内容;是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家国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征兵工作,包括征集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士官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高校征兵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总体筹划和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征兵办公室)负责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并会同高校组织实施;高校按照职责抓好征兵各项工作落实。
第七条 省、市级征兵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校征兵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二)会同教育部门向高校下达年度大学生征集任务,指导下级征兵办公室和高校开展征兵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校征兵工作检查考核和总结表彰,梳理推广高校征兵工作经验做法;
(四)组织高校征兵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五)研究和协调解决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难。
第八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高校制定征兵工作方案计划,检查督促高校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会同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宣传发动、应征报名、初检初考、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
(三)组织高校应征大学生进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兵、役前教育训练、审批定兵及交接起运等工作;
(四)指导高校抓好征兵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征兵工作业务培训;
(五)协调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有关保障。
第九条 高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国防法规教育和征兵政策宣传,增强大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二)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和学校征兵潜力调查摸底工作;
(三)组织大学生应征报名,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考,确定预征对象,抓好大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考察、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四)配合县级征兵办公室做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审批定兵、交接起运、受理淘汰退出等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做好大学生应征相关手续办理、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党团关系转迁工作,落实入伍大学生学费资助、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等有关政策待遇;
(六)做好退役大学生和部队淘汰退出且符合复(入)学条件大学生的复(入)学工作,组织参加学校各类活动,为其发挥优长搭建平台;
(七)做好入伍大学生数据统计、跟踪教育、后续服务保障等工作;
(八)加强高校征兵工作站建设,组织征兵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抓好征兵工作队伍建设;
(九)完成兵役机关赋予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1名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武装、学工、就业、教务、宣传、保卫、招生、财务、资助、医务、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和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组织本校征兵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高校应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征兵工作,由高校武装工作机构或学生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站长,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工作。各高校(含分校区)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征兵工作,各院系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征兵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高校征兵工作站应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健全计划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制度、值班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制度机制。注重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兵役登记、初检初考、走访调查、学费资助、学籍管理、复学升学等各项服务保障要素集约设置,推行高校征兵工作有关事务“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第三章 征集准备
第十二条 筹划部署。高校党委应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适时召开会议筹划部署征兵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高校征兵工作站根据校党委决策部署,制定征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组建队伍。高校应根据本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工作站成员,注重充实一线力量,组建以高校征兵工作站工作人员为骨干、辅导员(班主任)为主体、班级学生干部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基层征兵工作队伍,广泛吸纳优秀退役复学大学生、各类社团成员协助开展征兵工作。
第十四 条组织培训。征兵准备工作开始后,高校征兵工作站应对学校所有参与征兵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学习兵役法律法规、征兵政策规定和业务工作知识,不断提高征兵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高校应按照《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川征〔2016〕50号)和省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全面做好兵役登记和查验提示工作的通知》(川征〔2017〕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属地县级兵役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兵役登记和查验工作,保证应登尽登。根据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级兵役机关。
第十六条 调查摸底。高校征兵工作站通过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了解掌握在校男生的数量、专业、户籍等信息,全面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潜力情况,分析学校征兵工作形势。调查摸底工作一般于征集实施2个月前完成。
第十七条 下达任务。省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大学生征集工作要求,结合高校在校男生数量,区分高校层次类别,向各高校下达征集任务,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递增机制。各高校应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征集任务。在户籍所在地入伍的高校新生和往届大学毕业生不计入各高校年度征集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宣传发动
第十八条 宣传发动。高校应按照弘扬主旋律、教育全覆盖、工作常态化和注重实效性的原则,做好征兵宣传发动工作。通常按下列内容组织实施:
(一)落实法规教育。高校应把国防法规、兵役法规教育和征兵政策宣讲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教学计划,纳入新生军训、人才培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不断增强大学生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二)开展系列活动。高校应按照年度征兵宣传方案和工作实际,集中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周”“征兵宣传进院系(课堂)”“优秀大学生入伍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开展“走进军营”体验日活动;利用毕业生“双选会”“就业招聘会”等时机,专门开设征兵宣传和应征服务站点,动员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指导每个院系开展一次征兵政策宣讲,组织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给每名大学生推送一组征兵宣传信息,确保所有大学生及时了解参军入伍有关政策和安排。
(三)营造浓厚氛围。高校应充分利用校园网、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电视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注重发挥校内群团功能,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和宣传渠道,扩大征兵宣传范围,推动征兵宣传进院系、进班级、进食堂、进宿舍,实现“四个一”,即宣传站点开设到每一个院系,宣传标语悬挂到每一所食堂,宣传口号进入每一栋学生公寓,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一名大学生。
(四)持续深入动员。高校应突出重点征集对象和重要宣传内容,结合大学生的学业、专业、就业等情况和关注重点,面对面开展精准动员,一对一搞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教育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章 预征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应适时开展大学生预征工作,预征对象确定应在征集实施半个月前完成。通常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一)组织报名。高校征兵工作人员指导有参军意愿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报名,及时了解掌握每名应征大学生的报名情况,帮助他们核实完善有关信息。
(二)确定预征对象。高校征兵工作站会同学校保卫、医务等部门,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或单独设立的初检站,组织应征大学生进行身体初检、病史调查和政治初考,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参军意愿强的确定为预征对象。身体初检主要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开展病史调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项目。政治初考按照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考察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
(三)跟踪管理。高校征兵工作站应建立预征对象名册,组织征兵工作人员与每名预征对象建立联系,定期进行教育引导,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有关情况,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其坚定入伍信心,保持良好状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应征。
第六章 征集实施
第二十条 体检政考。大学生放假(毕业)离校前,高校应配合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完成在校入伍的预征对象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
(一)体格检查。高校征兵工作站应按照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至少提前3天告知应征大学生参加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体检当日,集中组织应征大学生参检。
(二)政治考核。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要求,高校重点做好参加政治考核大学生的走访调查工作。走访调查由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同学和校医等对应征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和病史进行调查。走访调查的对象除应征大学生本人外不得少于3人。走访调查应在7日内完成。要落实《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推行大学生征兵“一站式”政治考核的意见(试行)》(川征〔2018〕12号)有关要求,提高工作质效。
第二十一条 预定兵。大学生放假(毕业)离校前,高校应按照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组织体检政考“双合格”大学生签订预定兵协议,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制作《高校预定兵花名册》,并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大学生离校后、集中征集前,高校征兵工作站要逐人建立预定兵档案,定时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预定兵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全程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预定兵员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 复查及役前教育训练。高校要按照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通知已预定兵的大学生按时返校参加身体复检、政治复考,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高校征兵工作站要指派专人全程参加役前教育训练,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引导工作。
第二十三 条审批定兵。高校征兵工作站站长应参加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会议,根据应征大学生的参军意愿、学历、专业和特长,介绍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役前教育训练的“双合格”大学生应全部批准入伍,因“双合格”大学生人数多导致征集指标不足的,由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双合格”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其他文化程度青年入伍;未批准入伍的由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核查,逐人说明原因并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结束后1日内,高校征兵工作站应向被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反馈定兵结果,向未被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告知原因,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二十四 条交接起运。高校征兵工作站应配合属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做好批准入伍大学生的档案交接和起运工作。起运时间相对集中的,高校应组织欢送仪式。
第二十五条 公开公示。征兵过程中,除需控制知密范围的事项外均应公开。高校征兵工作站应设置“征兵信息公示栏”,全程公开征兵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征集标准条件,以及工作人员、廉洁征兵监督员基本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公示上站体检人员、体检政考合格人员和定兵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就读院系、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策优待。高校应严格落实各级出台的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激励政策,同时结合高校实际,在大学生入伍奖励、复学升学、评先评优、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增强优待政策的激励性和吸引力。
第二十七条 综合服务。高校应定期组织就业、教务、财务、资助等部门在征兵工作站集中办公,为应征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登记报名、初检初考、走访调查、学籍办理、学费资助、调转专业等服务。征集实施阶段,高校征兵工作站应安排专人值班,并为返校应征的大学生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持续培养。高校应加强对退役大学生复(入)学后的学业规划指导,引导其高质量完成学业。注重发挥退役复学大学生具有的理想信念坚定、军政素质过硬、意志品质优良等特点,指导学校各类社团、协会等组织积极吸纳退役复学大学生,为其发挥优长、施展才华搭建平台。通过广泛开展各类活动,逐步把退役复学大学生培养成为征兵工作宣传员、国防教育讲解员、学生军训教练员、学风校风引导员、全面发展示范员,带动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实现高校征兵工作良性循环。
第二十九条 经费保障。将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地方政府兵役工作经费预算,各高校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主要用于高校征兵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开展兵役登记、征兵宣传、应征报名、体检政考、预定兵教育管理等工作,以及兵役征集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等支出。根据各高校征集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兵役机关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对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予以补助,保障征兵工作的相关开支,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州)制定。高校征兵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章 考评激励
第三十条 将大学生征兵工作纳入省委对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党管武装年度绩效目标考评,完善考评办法。将大学生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作为高校就业考核内容。高校主管部门将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实行考核激励。
各级征兵办公室和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重点对人员配备、工作开展、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及时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未完成当年征集任务的高校及领导,不得参加有关武装工作、国防教育、征兵工作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征集任务的高校,要在征兵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教育厅和省征兵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征集任务的高校,省教育厅和省征兵办公室将集体约谈学校主要领导,督导改进工作。
高校党委应把征兵工作列入建设规划,纳入院系(二级学院)年度工作考评,纳入校领导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计入高校教职工工作量。对征兵工作扎实、完成征集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得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和高校应按照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实。在征兵工作中发生贪污、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入伍后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大学生故意隐瞒犯罪事实、编造病史或佯装身体(精神)有缺陷以达到入伍或淘汰退出目的,由高校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不适用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大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时高校征兵工作,战时高校征兵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